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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女“约炮”3男震惊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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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0 10:59: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自由时报






苗栗县尚未年满14岁女国中生小芳,与3名男性(含一名少年)“约炮,2022年她与第三位男网友刘姓男子约会后,告诉学校老师,校方大感震惊,检方侦办时,她宣称两人于狮山公园的厕所发生关系,理由是“他说如果不跟他做,就是不爱他”,刘男则否认说,他确实与小芳约会,但并未发生性关系,法官认为小芳说法前后不一,且处女膜陈旧型撕裂伤,是与第一位男友发生性关系造成,判决刘男无罪。



小芳曾交往3名男性,她宣称与刘姓网友发生性关系,法官却以小芳前后说法不一等理由,判决刘男无罪。(情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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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指出,小芳(化名)于2022年7月间,透过网络认识第一位男友邓姓少年,两人发生性关系(邓姓少年未满18岁,符合两小无猜条款,免诉),她又于同年8月透过网络认识刘男与王姓男子,并与王男发生性关系(王男缓起诉处分),另与刘男相约到狮山公园,之后,小芳告诉学校老师,自己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老师通知校方报警,苗栗地检署依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起诉刘男。

苗栗地院一审时,刘男辩称说,他透过交友软件认识小芳,但不知道小芳未满14岁,交友软件的最低使用年龄是18岁,他因此误认是18岁,另外,他确实与小芳约会,但没有发生性关系。

小芳证词则前后不一,她指称,当天在公园的无障碍厕所发生性行为,因为刘男说,“不跟他做就是不爱他,所以我才跟他做”,但之后小芳又改口说,“刘男说想要跟我发生关系,我也可以(发生性关系),就跟他见面”,之后又改口忘记刘男怎么说。 法官认为,小芳对于细节描述,包括案发前与刘男联系时是否曾同意发生性行为、刘男是否知悉她就读国中且未满14岁等,前后所述不一,另外,小芳“处女膜环12点钟陈旧型撕裂伤”,是与第一位邓姓男友于同年7月4日与8日,发生性行为造成,小芳也与王姓网友发生性关系,伤势不足以证明小芳与刘男发生性关系,据此判决刘男无罪。

苗栗地检署上诉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指小芳细节描述不一,但主要事实却描述一致,显示刘男确实与小芳发生性关系,声明撤销原判决,改判有罪,但二审见解与一审相同,维持无罪判决,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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