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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员工拒绝年会表演 「不给面子」被开除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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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观察者网





员工在公司年会上表演,示意图,非新闻当事人。(视频截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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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公司年会声称「自愿参加、非强制出勤」却点名员工小明(化名)表演脱口秀,小明以工作繁忙拒绝,被领导认为小明「不给面子」后,隔天即遭开除。经劳动仲裁及法院二审,最终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该案令引发企业年会强制性表演争议,令不少打工人心有所感。



来源:闪电新闻

观察者网报导,广东深圳市总工会近日发布这则案例。该员工不服公司解除决定,于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该案经由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及二审调解,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一次性向小明支付赔偿金。

对于对于如何界定年会是否属于工作范畴,广东深圳市总工会指出,首先,要看年会是否为员工自愿参加,如果用人单位组织年会时,明确提出「全员参加」并将其与考勤、绩效等挂钩,使得员工不参加可能面临不利后果,那么这类活动就具备强制性。





反之,如果用人单位明确活动遵循自愿原则,不进行考勤、不参加也无任何处罚,还可能为参与者提供便利或补贴,那么此类活动就更接近于企业提供的福利性质。

总工会说明,要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藉年会的名义,对员工滥用管理权和处罚权,对于非强制的公司活动,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克扣工资;对于强制要求参与的公司活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给予补休或加班费,同时应当保障好活动期间员工的休息权等合法权益。

北京晚报评论指出,领导控制欲过盛让年会沦为「服从性测试」,员工被迫完成的表演不管多精彩,都会因为感受不到企业的尊重与认可、找不到归属感而失望。判决表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有边界,不能对员工做无限要求,滥用权力、控制欲太强,在法律上行不通。企业能做到尊重员工、理解员工、包容员工,没有年会照样能得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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