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从英国独立以后,对公民权(Citizenship)也没有定论。19世纪初期,有些州的法院,遭遇“公民权”的问题,开始作出一些判决。最早的判例,1884年出现在纽约州。在Lynch v. Clarke (1884)一案中,纽约州最高法院主张“公民籍”是国家的问题(a national issue),不是州级和地方政府可以解决的问题。法院援引宪法起草人之一麦迪生(James Madison)的话,认为“凡在美国自然出生的人,都是美国公民”。从这宗判例我们看到“自然出生”(natural-born)的词汇。
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谈到“自然出生”时,曾经说:1879年通过的宪法共7条,但没有明文规定自然出生在美国的人就是公民,“因为我们的建国先贤(Founding Fathers)不愿让黑奴的子女,成为公民。”Scott v. Sanford, 60 U.S. 193 (1857)。
南北战争结束(1860-64),南方失败,黑奴制被废除,黑奴被解放。国会于1868年制定第14修正案,补充宪法原文,经全国各州同意列入宪法。修正案第一段便明文规定:“凡出生在美国而接受其管辖的人,是美国公民……”(“All persons born……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宪法条文的意义和执行,须经过法院的判决。而这些关于“出生权”的判决,大都是华人争取出来。
联邦法官考虑Look Tin Sing的情形后,决定承认他是美国公民。但达到这个结论,必须解释第14修正案的意义。法官在判词中,讨论英国“普通法”的传统,认为“出生权”是“属地主义”——小孩出生地为凭,出生在美国,应该是美国公民。条文中的另一段文字——“……接受其管辖——意思是:承担做公民的义务,享受其权利,就是接受法院的管辖。”
两年以前(1882)国会通过“排华法案”,多方排斥和歧视在境内的华人,并禁止华工入境。
法官决定,“排华法案”不适用于公民,所以“居留证”与他们无关。法官命令船长和码头官员立刻放人。本案为InreLookTinSing, 21 F. 905 (1884)。
依循这项判决的逻辑,14年后,最高法院终于在1898年,判决凡出生在美国的人,都是“自然出生”的公民。案件的当事人名叫黄金德(见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69 U.S. 649 (1898))。凡出生在美国的孩子们,无论其父母的血统、身分或族裔,甚至非法移民,都是美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