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Tree.com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44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男子喜欢女子背影欲强奸 看清正面后停止仍判刑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9-18 07:28: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京报




    嫌犯王某在地下室中偶遇女孩小尹,很喜欢她的背影,便决定将其强奸。当王某即将得手时,他看清小尹的正脸并不是自己喜欢的类型,随即停止强奸。

  今日上午,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消息,王某涉嫌犯强奸罪被批捕。

  因不喜欢女生正脸放弃强奸

  2014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王某参加完高考后,来到北京看望在京务工的母亲,并住在地下室中。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看见隔壁房住了个女孩小尹,从背影看是自己喜欢的类型。

  晚上,王某因为想着女孩小尹辗转反侧,想着地下室居住的人大都不锁门,便摸到小尹的房间门口,发现她果然没有锁门。

  王某从自家厨房拿来菜刀又顺手拿了拖把,来到小尹的房间。他拿起拖把杆打了小尹的头部,想将其打晕后再实施强奸。谁知,王某不仅没有把小尹打晕反而将其打醒了,王某就拿着菜刀吓唬小尹,不让其喊叫,又用手掐着小尹的脖颈。待女孩安静后,王某松开了手。

  但是,当王某看见小尹的正脸时,却发现她不是自己喜欢的类型,便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后王某乞求小尹不要报警,为了安抚王某的情绪,小尹只好假装答应。当王某离开后,小尹报警,随后,警方将王某控制。

  检方:危害性大仍应追刑责

  据丰台区检察院解释,本案中,王某以强奸为目的进入小尹房间,使用拖把杆殴打小尹并用菜刀相威胁,已经构成强奸罪。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有能力继续犯罪而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但是,王某的行为本身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过程中有使用器械殴打被害人的情况,暴力倾向较为严重,对被害人小尹身心伤害较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消息树

GMT-8, 2024-5-12 07:01 , Processed in 0.037973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