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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房外等待嫖娼时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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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3 12:36: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九派新闻





近日,山东一男子欲嫖娼,在未付钱、在门外等候时被民警抓获,被行政拘留五日。男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最终,法院驳回他的诉求,判决按嫖娼处罚。








行政判决书显示,2020年9月18日晚上,张某位及案外人李某某、苏某共谋嫖娼,张某位在微信上联系卖淫嫖娼中介,询问嫖娼地点和价格。19日零时过五分,张某位又与中介沟通嫖娼房间、嫖娼人数及卖淫女照片等事宜。

在中介的安排下,张某位等人先到11楼的1109号房间,其中一人进入房间嫖娼。中介继续安排张某位到九楼的911房间,当他欲进入911房间时,被守候在此处的罗庄公安局民警查获。

同日,罗庄公安局依法给予张某位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张某位认为,自己没有见到卖淫女,更没有实施嫖娼行为,只是在房间外等待,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

【1】

法院:驳回诉求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位与苏某、李某某预谋嫖娼后,还主动联系中介,询问嫖娼地点及价格,到达嫖娼地点,说明双方已就嫖娼价格达成一致。

其等待嫖娼时,客观上已着手实施了准备嫖娼的行为,仅因公安机关的介入而未实施完毕,故其是否在房间内,及是否主动进入房间,并不影响对其嫖娼行为的认定。

其就嫖资与中介谈好“400起步”后就未再议价,即前往约定地点嫖娼的行为,视为对该价格的默认,故双方已就价格问题达成了一致。

法院认为,罗庄公安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应予维持。驳回了当事人的诉求。

【2】

律师:男子具有嫖娼预谋并着手实施,可按嫖娼处罚

“等待嫖娼”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等待嫖娼”是实施嫖娼的准备阶段。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反观本案,尽管张某位没有实施实际的嫖娼行为,但通过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张某具有嫖娼的预谋,并已经在嫖娼的场地等候,只是因为警方的行动而被打断,没有能够继续进行。

其实施嫖娼的主观恶性、客观表现均具备,依据嫖娼处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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