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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岁老汉嫖娼时死亡,子女向卖淫女索要赔偿被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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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1-10 11:59: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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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三(男,72岁)为某村居民,其父母、妻子均已去世,育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
2020年的一天,张三因冠心病、 急性心肌梗死进行了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张三做了心脏植入支架手术。7天后,张三出院,医嘱为继续服药,随诊。
出院第4天中午14时,张三来到邻村卖淫女小丽的出租房,询问小丽:"干不干 ",小丽问张三:"行不行 ",张三大声说:"可以!",小丽遂表示可以。
双方发生关系后,小丽刚穿好衣服,突然发现张三不断摇头,神情不对,急忙将张三放平躺在床上。张三躺下后开始全身抽搐。
小丽立刻喊来丈夫李四,李四连忙让邻居打120,并开始给张三做人工呼吸。




几分钟后,120急救车和110警车先后赶到。急救人员对张三急救后确认张三已经死亡。出具死亡证明记载张三死因为:"心肌梗死?"
随后,公安机关以小丽从事卖淫活动为由,对小丽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将房屋出租给小丽的房东小兰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事后,张三的子女对公安机关表示不对张三进行尸检,直接进行火化。
办理完丧事后,张三的子女以小丽从事勾引张三,从事违法活动导致张三死亡为、小兰作为房屋所有人,疏于管理,将房屋出租给小丽从事违法活动为由,将小丽、小兰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余万元。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案件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存在损害后果;2.行为人具有过错;3.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张三死亡,存在损害后果。双方的争议在于:1.小丽、小兰是否存在过错;2.小丽、小兰的过错与张三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过错。


应当首先明确,本案中,张三的死亡是由于心肌梗死所致。张三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自己年事已高,且刚做好 心脏支架植入手术,不宜剧烈运动。却进行嫖娼活动,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属于管理,故张三对自己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
在此基础上,我们来分析小丽、小红的过错。
法律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有意的促使某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知道某种结果可能发生,却疏忽大意未能注意到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明知某种结果可能发生,却自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发生了该种结果。


本案中,小丽明显不可能故意通过卖淫活动来促使张三死亡。张三的死亡,虽然可能与小丽的卖淫活动有关。但老年人从事性生活并非不可以,一般人在不知晓张三刚做完心脏支架手术的情况下,不可能也不应该可能预料到张三可能在从事性生活中可能死亡。故小丽在张三 心脏病发作之前不存在过错。张三心脏病发作后,小丽也通过喊其丈夫来做人工呼吸,找人拨打急救电话等方式积极采取了救助措施,故小丽在张三心脏病发作后要不存在过错。


至于小兰,因张三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与小兰所提供的房屋无关,小兰也不可能知晓张三嫖娼可能会死亡,故小兰也不存在过错。
综上,小丽、小兰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年人的健康生活

家人说
老年人有性需求是很正常的,但应该通过健康的途径解决。比如,可以主动接触异性朋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再婚。如果不想再婚,可以通过绘画、唱歌、跳舞等方式排遣寂寞,塑造健康的生活。不能像张三一样,一味通过庸俗、低级的方式解决,最终因此丧命,就得不偿失了。
原判决结果
驳回张三子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68元,减半收取计2334元,由张三子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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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1-10 15:47: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张三的家属忒不要脸啦。一家人都是畜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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