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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有大麻烦了,2012年8月17日才公开上网,美国年底才开始有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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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9 22:39: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www.gdcourts.gov.cn/gdcou ... 0120817032139659704


(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13号裁定
  
发布时间: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13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文勇,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台山市人,中专文化,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1990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08年6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舒雅琦、田春,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艺光(韩国名 KANG YE KWANG),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国籍:大韩民国,2008年6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尹恩林、牟晋军,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承志,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08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梅文勇、姜艺光、刘承志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梅文勇、姜艺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被告人梅文勇与同案人徐敖春(化名王军,另案处理)合谋采用伪造虚假申请资料向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国广州总领事馆骗取商务签证的手段组织中国公民偷越国境前往美国,由被告人姜艺光、王军物色有意前往美国居留和工作的我国公民介绍给梅文勇,被告人梅文勇、刘承志伪造虚假赴美商务考察申请资料。梅文勇还携虚假申请资料陪同申请人前往美国驻中国广州总领事馆面试。骗取签证成功的申请人到美国后由王军安排非法居留和工作,并支付高额中介费;如不成功,每人每次仍需给付人民币3000元的制作费。至案发时止,梅文勇、刘承志共为55名我国公民伪造了虚假申请资料,在梅文勇、姜艺光和王军的策划和组织下,已有3人成功前往美国非法居留和工作。2008年6月14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分别抓获梅文勇、刘承志,同月21日在沈阳市抓获姜艺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各被告人供述。

原判认为,被告人梅文勇、姜艺光、刘承志在徐敖春的策划、指挥下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在共同犯罪中,梅文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姜艺光起次要作用;刘承志起协助作用,均是从犯,根据姜艺光、刘承志的具体犯罪情节,依法均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我国国境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予惩处。梅文勇、姜艺光、刘承志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梅文勇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被告人姜艺光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三)被告人刘承志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上述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原审被告人梅文勇上诉及其律师辩护提出,1、原判定性错误,被告人梅文勇只是骗取出境证件,没有实施亲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2、原判认定梅文勇共组织了55人到美国领事馆骗取签证与事实不符;3、原判量刑畸重,梅文勇虽然为55人制作了虚假申请资料,但最后到领事馆面试的只有13人,成功的只有3人,且认罪态度好。

原审被告人姜艺光上诉及其律师辩护提出,1、原判认定姜艺光的介绍行为是在徐敖春的组织、指挥下实施的证据不足;2、认定姜艺光与梅文勇沟通,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与事实不符;3、姜艺光的行为不构成偷越国境罪;4、姜艺光离异后,将小孩带回中国扶养,其归案后,双亲相继去世,孩子在沈阳无人照顾。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梅文勇与同案人徐敖春(化名王军,下称王军)合谋,在徐敖春指挥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上诉人姜艺光与梅文勇、徐敖春达成合意,在徐敖春组织指挥下,介绍他人通过骗取领事馆签证偷越国境到美国。原审被告人刘承志明知制作的虚假资料用于骗取签证偷越国境,仍伙同梅文勇先后为55名我国公民制作虚假资料,在上诉人梅文勇、姜艺光及同案人徐敖春的策划和组织下,我国公民李某、李某某、太某某三人已成功前往美国非法居留和工作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抓获梅文勇、姜艺光、刘承志。

2、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08年6月14日,公安人员对梅文勇住处广州市越秀区通正巷34号405房进行搜查,扣押:匡莉等人办理签证的美利坚合众国非移民签证申请费收据;康美斯美容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大昌皮具厂、广州市天亿计算设备有限公司、艾礼富(广州)销售公司、新时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澳星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兴泽印刷机械包装公司、新时代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尊贵陶瓷有限公司、百利诚实业有限公司等10多公司或厂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印章;金仁成、金喆、孙玉平10等人的暂住证;梅文勇银行存折;特快专递信封;英文版印章;纸张;美国领事馆预约面试电话卡;展会证;参观证;工作证等一批。扣押物品清单以及扣押现场、扣押物品照片均经梅文勇签名确认。

3、公安机关从梅文勇家中搜出的工商银行帐户查询记录证实:梅文勇帐号资金的情况。

4、公安机关从梅文勇家中搜获的用特快专递寄到的金英爱等人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照片证实:梅文勇伪造虚假资料的情况。

5、广州市万福宾馆提供的高艳、孙雅兰、涂焕利、金仁杰、金仁成、王军入住万福宾馆的证明资料及部分住宿登记资料证实:梅文勇组织的上述人员在骗取美国领事馆签证时曾入住该宾馆。

6、公安机关从梅文勇家中查获的由梅文勇伪造的金喆、徐莉的名片,证实金喆与徐莉均被包装成“东莞市合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名片上二人的联系电话13686232816,经梅文勇妻子彭文芳确认,均是彭的电话号码。

7、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证实:经电脑检索,截至2008年6月19日止,在该局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未查到广州市天亿计算设备有限公司、康美斯美容用品实业有限公司、艾礼富(广州)销售公司、新时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澳星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兴泽印刷机械包装公司、新时代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记录。广州市亿天计算机设备公司《证明》证实:蒋华强、刘伟、杨强辉不是该公司员工,该公司的印章从未外借。广州新永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印章从未外借,也未以该公司的名义申请办理出国手续。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登记查询结果》:经信息系统查询,未有佛山市大昌皮具厂、广东省佛山市尊贵陶瓷有限公司、百利诚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电脑注册登记资料。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结果》:经电脑查询内、外资企业现有数据库,未找到东莞市茂华电子有限公司企业资料。“广东省东莞市合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名称应是“东莞市合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提供的证明称该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复印件从未外借;也没有名字为金喆、李冠全、王秀改、徐莉、许岩的员工。

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查询证明》:经电脑查询未发现“深圳市耀华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记录。

广州市公安局《调查情况说明》:“深圳市兆泰工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与梅文勇家中搜获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不符,该公司2007年未有年检且现在无法找到该公司。

前述书证证实公安人员从梅文勇家里搜获的营业执照、公章均是伪造的。

8、广州市公安局户证处、深圳市特种证件研究制作中心等公安机关证明证实:公安机关在梅文勇家查获的刘伟、钟光美、杨强辉、徐莉、金喆、孙玉萍、李成、黄玉辉等多张暂住证是假证。

9、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08年6月14日,公安人员对刘承志住处广州市海珠区广纸丙东街10号802房进行搜查,扣押:EMS特快专递(内有资料)数份;署名为“孙爱军”的房产证1个;其他资料1套;电脑主机1台、电脑硬盘1个、打印墨水等物品。

10、广州市公安局穗公网勘(2008)120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08年6月16日,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受委托对刘承志计算机主机、硬盘进行检查,提取到424个doc电子文档、34个pdf电子文档,其内容含有签证必读、邀请函等字样;在硬盘中提取到418个doc电子文档文件、32个pdf电子文档文件,其内容含有签证必读、邀请函等字样。

11、刘承志帮助梅文勇从网上下载的有关出国人员赴美签证申请表格以及根据梅文勇提供的空白便笺、公证书、银行担保书、国内公司证明、美国公司邀请函原件、访美日程安排原件等偷渡人员签证所需的相关资料中文式样、让其冒签名的访美日程安排原件(其中一份邀请人是美国金鹰集团董事长徐敖春,另一份邀请人是中国人有限公司总裁徐敖春)证实:刘承志用于伪造虚假资料的来源和工具。

12、公安机关在刘承志电脑内提取梅文勇指使其为偷渡人员办理赴美签证的假资料证实:刘承志共为边*日、曹*英、高*、郭*为、韩*洁、胡*瑞、黄*辉、蒋*强、金*子、金*成、金*、匡*、匡*秀、李*、李*全、李*俊、李*江、李*东、李*玉、李*植、刘*、刘*芳、刘*军、陆*蕾、穆*容、秦*刚、朴*爱、沈*新、孙*兰、孙*军、孙*萍、太*锦、谭*荣、涂*利、万*霞、王*建、王*兰、王*军、王*春、王*改、魏*琴、徐*莉、许*剑、许*岩、杨*辉、于*霞、于*昕、余*明、钟*美、周*秋、马*花、杨*淑、杨*辉、玄*顺、夏*崎等55人制作了偷渡人员办理赴美签证目录、签证必读,申请签证表格,邀请函,职业介绍信,银行担保书,到美国的行程安排的复印件。

13、公安机关从刘承志电脑提取的申请美国签证人员名单统计表证实:表上共计52人(与附卷签证必读等资料相比照,缺玄哲顺、夏崎2人)除1人外均非广东省人,却被梅文勇、刘承志包装成广州市、东莞市、深圳市或佛山市的企业人员。

14、证人李*、李*植、太*锦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证实:李俊、李正植、太明锦偷越出境前往美国的情况。

1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于2008年6月14日对邓秀怡住处广州市越秀区麦栏街1号102房进行搜查,查获一名为“朴香兰”寄给梅文勇的一封未开封的邮政快件;查获电脑主机1台、U盘1个,在电脑中发现若干与案件有关的电子邮件;查获美国寄往广州的信封邮票数张。经邓秀怡确认,这些邮件是舅舅梅文勇要求其发给王军或接收的。

16、广州市公安局穗公网勘(2008)119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08年6月16日,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受委托对邓秀怡计算机主机、U盘进行检查,在硬盘的第一逻辑分区提取到19个htm格式网页文件、一个jpg格式的图片文件,其内容中含有“用户名:qqandsuyi@21cn.com”等字样。

17、广州市公安局在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21CN网络公司)调取的证据证实:在户名为qqandsuyi@21cn.com里的电子邮件中,有大量该户名发送给王军关于签证、邀请函内容的电子邮件信息情况。

18、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对梅文勇及其妻子彭文芳居住的东莞市塘厦大道南15号3幢402房进行搜查,在抽屉内发现彭文芳护照、港澳通行证各1本,美国驻华大使馆及总领事馆签证服务中心密码服务卡2张、广告卡4张、各类银行平整、回单共7张、现金人民币23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证言及辨认笔录:姜艺光说可以帮我办去美国的手续,全部费用10万。我将本人护照、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生活照交给姜艺光,寄给广州市北京路麦栏街1号102房的梅文勇。我共去广州找梅文勇到美国领事馆办签证2次,一次是2007年1月16日,梅文勇带我和沈阳的徐莉、徐莉男朋友李正植去办签证,我和徐莉被拒签,李正植成功了。在此之前20天左右,姜艺光在沈阳收到梅文勇发给他的传真资料拿给我看,我才知道他们把我包装为深圳市耀华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第二次是同年3月22日,梅文勇带我和孙玉萍去办,都被拒签。我知道梅文勇是使用虚假资料办签证的,因为梅文勇将我包装成深圳耀华公司业务经理,而我生活、工作均在大连。在办签证前一晚,梅文勇给我们一份资料,让我们记住,资料包括英文邀请函、国内公司证明、签证必读。虽被拒签,每次均要给梅文勇3000元的签证手续费。

我去美国是为了打工赚钱,姜艺光以商务考察名义为我办理出国手续。梅文勇为我办理的虚假申请材料姜艺光看过,姜艺光知道梅文勇为我伪造虚假材料申请赴美商务签证。经辨认,李成辨认出姜艺光、梅文勇。

2、证人朴*兰证言及辨认笔录:2008年6月我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姜艺光办美国签证。姜艺光说在广州签证收16万元,在北京签证收25万元。我表示在广州签,姜艺光要求我将资料寄给广州市北京路麦栏街1号102房的梅文勇,我照办。16万元在美国签证出来后一次性支付。我去美国是想打工。姜艺光告诉我办的是商务签证,公司资料由广州方面制作。经辨认,朴香兰辨认出姜艺光。

3、证人涂*利证言及辨认笔录:2007年初我妻子的同学王艳说可以帮我在美国找工作,后通过王艳介绍,找姓姜女子办美国签证。姜和一个叫李成的人与我见面,约定事成后给姜15.5万元,姜表示到美国可帮我联系“打黑工”。之后,姜让我直接与广州梅先生联系。我将户口簿、护照、身份证等资料寄给梅先生,不久梅先生通知我到广州见面,见面时给我签证必读、广东暂住证、外文邀请函等资料。我被包装成“艾礼富(广州)销售公司总经理”,梅要求我按包装后的身份应对移民官。2007年6月29日,梅先生带我去美领馆面签,被拒签。11月中旬,我直接与梅联系,约定骗签成功一次性付12万元,梅叫我不要告诉姜。11月29日梅带我去面签,又被拒;2008年4月第三次去面签,仍被拒。三次办签证共给梅先生7800元人民币。我一直在辽宁铁岭工作,梅为我搞的身份资料是假的。经辨认,涂焕利辨认出梅文勇。

4、证人高*艳证言及辨认笔录:为到美国打工,2007年5月我和孙雅兰找到姓姜的女子。见面时姜提出签证成功需付16万元,我同意。之后,按姜要求我将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护照原件、照片等资料寄给姜。6月,姜通知我们与梅先生联系,我和孙雅兰在广州见到梅先生,梅安排住宿并提供签证必读、外文邀请函、担保证明书等资料要我们记熟。第二天梅先生带我、孙雅兰去美领馆面签,被拒。为办签证我们每人交了3000元给梅先生。签证失败我见梅用短信通知姜。我一直在辽宁生活,申请签证的资料是假的。经辨认,高艳辨认出姜艺光、梅文勇。

5、证人徐*莉证言及辨认笔录:2006年我与男朋友李正植为到美国打工赚钱找到李正植嫂子的同学姜艺光,姜艺光说广州姓梅的朋友专门帮人办签证,成功签证费用为12-13万元。我和李正植同意,就将本人护照、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及照片交给姜艺光,由姜艺光交给梅先生。后姜艺光约我们在广州与梅文勇见面,同去的还有一个大连人。梅文勇给我们每人一份资料,要求记熟住。2007年1月16日,梅文勇带我们去美领馆面签,我和大连人被拒签,李正植获签。签证前我们各交了3000元给梅文勇,李正植成功后另汇款12-13万元给梅文勇。2007年2月李正植在沈阳出境。同月25日梅文勇又带我去领馆面签,被拒。梅文勇给我应对美国领事馆的资料都是伪造的,我从未在资料中反映的单位工作。经辨认,徐莉辨认出姜艺光和梅文勇。

6、证人周*秋证言及辨认笔录:2007年下半年我通过梅文勇办了两次出国手续。第一次是2007年5月至6月中旬,我丈夫说他认识一个叫王军的人在美国有公司,可通过梅文勇办理美国签证,总价是10万元人民币,让我与梅文勇联系,梅文勇称办理证费用,第一次是3000元人民币,第二次是1500元人民币,是10万元以外的费用。叫我将护照、身份证复印件和相片给他。2007年9月,梅文勇将“签证必读”等资料传真给我,让我背熟。这些资料包括:中国民主报总经理王军发的邀请函、我任广州兴泽印刷机械包装副总经理的证明、西安交通大学电子技术毕业证等。同月中旬,梅文勇打电话通知我去面见领事官,两次都是梅文勇到广州火车站接我,安排我住在梅文勇家附近的一间酒店,次日,他带我去美国领事馆,被拒签。过了两个月,梅文勇又安排我去了一趟,又被拒签。梅文勇给我准备的签证资料都是假的。经辨认,周扬秋辨认出梅文勇。

7、证人刘*伟证言及辨认笔录:在美国打工的邻居宋顺昌打电话给我,说可以帮我找关系办理签证到美国打工,总价1万美金。2007年4月至5月,梅文勇打电话给我说美国的朋友托他帮我办理美国签证,除签证费外要另收3000元人民币,要我将中国护照,办理暂住证的照片3张用特快专递寄到广州市麦栏街1号102室梅文勇收。梅文勇还说会帮我伪造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简历证明。过了一个月,梅文勇将签证必读和4至5张英文资料传真给我,在申请资料中,我是广州市天亿计算机设备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梅文勇要我将这些资料背熟。2007年7月中旬,梅文勇通知我到广州,他到广州火车站接我,将我带到离珠江边不远的宾馆住宿,两天后,梅文勇带我到美国领事馆办理签证,被拒签。邀请函是梅文勇在我到达广州时给的,说面见时要出示。在去领事馆面见的那天早上我给了梅文勇3000元人民币。经辨认,刘伟辨认出梅文勇。

8、证人金*子证言及辨认笔录:2006年7月,小姑金京花找人咨询联系我到美国的事。2007年4月,她通过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人联系到广州的梅文勇。梅文勇打电话给我,说他是美国那边的人介绍帮办理美国签证的,让我准备户口本、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再跟他联系。我准备好后就给梅文勇手机13719188292打电话。同年7月梅文勇打电话给我说资料准备好了约我见面,看了资料我后知道梅文勇帮我虚构的职称,和骗签的形式,以及到了美国怎样打工,怎样办绿卡。资料中有签证必读和英文资料。跟我一起办签证的还有姐夫金喆。听小姑说如果签证成功要支付每人1万美金。除此之外,要先付梅文勇3000元人民币手续费。经商谈我和金喆共交给梅文勇3700元人民币。同年7月10日梅文勇通知我到美国领事馆面见,被拒签。金喆比我早两天,也没成功。经辨认,金花子辨认出梅文勇。

9、证人金*喆证言及辨认笔录:2007年7月份,金花子说如果签证成功要交给梅文勇1万美金。我同意并按照梅文勇要求将护照、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寄给金花子转交梅文勇。2007年7月,在梅文勇安排下我来到广州住进招待所。第二天,我与金花子和梅文勇见面,梅文勇将资料给我,我看了一下,知道我被伪造为“东莞市合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伍万全”,后签证没有成功。经辨认,金喆辨认出梅文勇。

10、证人黄*辉证言及辨认笔录:2004年春节期间我跟美国的表哥聊起家常的时候,表哥劝我到美国发展,我答应,表哥说帮我联系。2006年4、5月,我收到广州姓梅的电话,说我表哥委托他帮我办理去美国的签证,叫我把护照复印件、相片、户口薄复印件等个人资料寄给他,收件地址是广州市北京路麦栏街。7月份,梅文勇通知我到广州,收了我3000元,安排我住在北京路附近一家旅馆。当晚给了些资料让我记住,这时我才知道资料都是虚假的。同年8月,梅文勇带我去美国领事馆签证,被拒签。经辨认,黄玉辉辨认出梅文勇。

11、证人王*建、蒋*强、韩*洁证言及辨认笔录:2005年我们将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复印件等资料寄给梅文勇,希望能办理签证到美国打工赚钱。年中我们到广州,梅文勇收取了我们每人3000元的包装费,并给我们一份申请材料和一张暂住证,说好如果成功到达美国后支付7万元人民币,可以全部在美国支付,也可以一半支付给美国方面,一半支付给梅文勇,梅文勇还告诉我们到美国后会有人为我们联系工作。第二天梅文勇带我们去美国领事馆面试,均被拒签。经辨认,王保建辨认出梅文勇。

12、证人梅*嫦证言:我是梅文勇的姐姐,大约从2007年年初到现在共帮梅文勇签收快递邮件3、4封。因我们住在同一栋楼,他住4楼,我住楼下,还开了“士多”,平时都在家,所以梅文勇让我帮收邮政快件,我没拆开邮政快件,不知道里面讲什么,也不知道是谁寄来的。梅文勇没有给我报酬,我也没有过问梅文勇邮件的事。

13、证人邓*怡证言:2007年5月我帮舅舅梅文勇发了几封邮件,具体内容和日期在电脑上,地址是舅舅给的,收件人是王军。不记得邮箱地址了,也不知道舅舅发邮件的目的,不知道王军是什么人,也从来没有收取报酬。

14、证人彭*芳证言:梅文勇是我丈夫,我和儿子平时住在东莞市塘厦大道南15号3栋402房,梅文勇每隔半月回来一趟。公安人员在房间里查获的相关“预约资料”、卡片可能是梅文勇的,不知做什么用。梅文勇没有固定职业。他曾说在广州为去美国的人提供假资料,带这些人去领事馆面见,如能拿到签证可以收很多钱,如拿不到,只能收1500-2500的资料费。2004年10月我和丈夫及另外4人去泰国,住宿和用餐是美国的王先生支付的。经辨认,彭文芳辨认出王军就是其和丈夫在曼谷见到的美国人。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供述

1、上诉人梅文勇供述:2001年5月,我通过同学陈浩明认识王军。王军是美籍华人,住在纽约。王军让我虚构公司资料,制作假公章,为客人包装后,送到领事馆办签证。如果成功,支付我酬劳,最高有人民币4万元,其他的有几千到上万元人民币不等。到目前为止,签证成功的有3人,属王军介绍的有李俊、太明锦;姜艺光介绍的有李正植。这3人成功签证后,收了李俊4万,太明锦1.5万,李正植12万,李正植的12万我分三次共给姜艺光6.8万元人民币。如果签证不成功,原则上收取每人每次300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

王军将要办理签证的客人介绍给我,让我和客人联系,我让客人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护照复印件寄到广州市北京路麦栏街1号102房。收到这些资料后,我将客户包装成某公司经理或副总经理等,如果没有暂住证,还帮办一些假的暂住证。然后用电子邮件将这些资料发给王军,王军再将邀请函寄来给我,我用邀请函及自己制作的包装材料到美国领事馆预约。为包装客户,我伪造了10多本营业执照、10多个假公章、10多个暂住证。骗取签证的材料除前述资料,还要3份英文材料:一份美国的邀请函,一份邀请人在美国的银行证明,一份受邀请人到美国的行程安排。刚开始是王军从美国寄来给我,后来根据王军提供的样版找刘生伪造。我不知道他的全名,他的电话是020-84337332,住海珠区南石头纸厂宿舍802房。刘生按我提供的式样伪造并打印英文的邀请函、邀请人在美国银行的帐户证明、受邀请人在美国的行程安排、申请人在中国“公司”内的证明。上述资料的英文签名是刘生签的。刘生每做一套资料我支付他80-100元。资料做好后,刘生让我去拿。我盖上公章,购买美国领事馆预约电话卡,打电话预约面试时间。在网上填表由刘生操作。让客户到广州。一般客户自己找地方住,有部分人由我安排住宿。客户到广州后,我将包装材料和针对每人制作的签证必读让他们熟记。将客户带到美国领事馆面试。

姜艺光通过王军介绍找我向我介绍要办签证的客人。姜艺光介绍的客人王军都知道。客户当中包括姜艺光直接介绍的,应该都是王军的客户。只不过有些是王军直接联系,有些是通过姜艺光联系。姜艺光曾带一个男子来广州办签证,申请资料出来后,姜艺光看过。办签证的费用是王军、姜艺光和客人谈的。我共为金仁成、金花子、杨强辉、郭洪为、曹昊军、金喆、许岩、孙玉萍、匡志秀、涂焕利、李成、匡莉、徐莉等50多人办过签证,具体数目以刘承志电脑资料为准。虚构资料帮人申请美国签证能成功利润可观,不成功也没什么风险。我收取的中介费用都用于自己的日常开支,没有给其他人用过。经辨认,梅文勇辨认出王军就是指示他伪造资料骗取美国签证的人,辨认出姜艺光,辨认出刘承志就是刘生。

2、上诉人姜艺光供述:我在为姐姐的儿子办理美国绿卡时与王军取得联系,王军在美国开一家律师事务所,帮助办理旅美签证和美国绿卡。王军当时说如有中国亲戚、朋友想去美国定居可以找他,办不成不收钱。2005年初我为朋友李俊去美国找王军,王军表示以商务考察的方式搞李俊去美国,中介费为1.2万美元。我按王军要求交了订金500美元,并让李俊将护照原件、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生活照、证件相寄到美国,我把资料及李俊的联系电话给了王军,不久李俊说梅文勇通知她去广州签证。9月签证办下来,我帮李俊交了4000美元给王军,剩余的款项由李俊交给梅文勇。不久李俊去了美国。2005年开始我又介绍李正植、边永日、曹英军、李成、孙玉萍、朴正爱、孙雅兰、高艳、徐莉、金英爱、朴香兰、涂焕利给梅文勇,其中有3人是通过我提供梅文勇的联系方式自己把材料寄过去的,其他人都是通过我与梅文勇联系的。前述除1人外,都与梅文勇见过面,但均被拒签,我和金英爱谈好价钱是12000美元、李成是10万,李正植12万,其余9人都是16万。12000美元的签证费用是王军定的,李俊的12000美元由王军和梅文勇瓜分。李正植的12万元,梅文勇得8万,我得4万。李俊和李正植现在美国打工。3000元人民币的签证费,不管成功与否都是要付的。梅文勇是王军的同伙,负责提供虚假资料骗签。通过李俊办签证,我知道梅文勇是使用虚假资料骗签。在办证过程中,我提供客源给梅文勇,梅文勇制作虚假资料,对客人培训,带他们到美国领事馆签证。经辨认,姜艺光辨认出王军、梅文勇。

3、上诉人刘承志供述:2006年底,我在妻子同事的介绍下认识梅文勇,梅文勇知道我懂英语,便要我帮他做翻译,主要是在互联网上下载申请赴美表格,根据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翻译,帮申请人填表,包括英译中,中译英。我同意。每次翻译完后,便打电话让梅文勇来取,他的手机号码为13719188292、13609038921。共整理翻译有55套资料,每人一套,每套收取报酬80-100元人民币不等。

整理翻译的资料主要有:美国公司的邀请函、银行担保证明、国内有关公司的在职证明等。刚开始我不知道这些资料是假的,后因拒签的人多了,便意识到。曾向梅文勇提出不要这样做,但梅文勇说这些资料都是提供给领事馆参考,不需要公安部门审查。叫我按其提供的样版整理翻译便可。我便继续帮其整理翻译。有关签证必读的资料是根据梅文勇口述,我在电脑上整理打印出来的。根据每个人的职业不同而改动,其余注意事项及要求基本相同。我帮梅文勇整理翻译的邀请函,发出邀请的公司有:美国金鹰集团、中国人有限公司、中国民主报等。梅文勇说,这些公司负责人是王军,又名徐敖春。申请签证的人员如获得签证,都会在美国打工,不会回国。经辨认,刘承志辨认出梅文勇。

对上诉人梅文勇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经查,关于上诉人梅文勇与同案人徐敖春的合谋及本案定性问题。从证人周扬秋、刘伟、金花子等人的供述证实,梅文勇与徐敖春共谋采用伪造虚假申请资料骗取商务签证手段组织中国公民偷越国境到美国。由徐敖春在美国物色对象;梅文勇在国内负责制作虚假资料,用电子邮件将资料发给徐敖春,徐敖春根据资料发来邀请函。梅文勇凭邀请函、伪造的资料到美国领事馆预约办理签证;同时根据资料虚构的身份为每人量身定做“签证必读”,帮助他们应付面试,并亲自组织他们到美国领事馆参加面试。如骗取签证成功,到美国后由徐敖春安排居留和工作。梅文勇和徐敖春共同策划,分工合作,或物色、或接受不具备合法出境条件的55人请求,为他们偷越活动进行准备,创造条件,使3人非法出境。原判认定梅文勇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并无不当。梅文勇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行为时,又实施了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按照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应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关于为55人制作虚假资料的事实问题,根据公安机关查获的资料可证实与印证。关于量刑问题,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梅文勇的罪行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原判根据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姜艺光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姜艺光在徐敖春组织、指挥下,介绍多人通过骗取美国领事馆商务签证偷越国境到美国居留务工的事实,有证人李成、朴香兰、涂焕利、高艳、徐莉多人的证言证实,该证言与姜艺光、梅文勇的交代也相互印证。姜艺光介绍他人办理签证人数众多,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原判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定其为从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梅文勇、姜艺光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梅文勇、姜艺光、原审被告人刘承志在首要分子徐敖春的策划、指挥下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梅文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诉人姜艺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原审被告人刘承志起协助作用,是从犯。上诉人梅文勇、姜艺光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太浩

审  判  员    谭仲子

代理审判员    王晓琴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喻  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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