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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妇偷装监控 拍下夫与多女上床 「铁证」到法院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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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09: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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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名女子在夫妻卧室秘密安装监控,拍到丈夫与多名女子往来逾80次,但法院以取证方式侵害隐私、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将影片全数排除。(截自新京报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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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名女子怀疑丈夫婚内出轨,在夫妻共同住宅的卧室内秘密安装监控,短短两个多月拍到丈夫带多名陌生女子上门逾80次,还疑似涉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法院审理离婚案时,以取证方式侵害隐私、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将监控影片全数排除,另因原始监控设备遭警方扣押,无法核对原始录像。女子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据当事人吴女士(化名)表示,她与丈夫结婚20多年,长期怀疑丈夫有婚外情及不正当交往,因此在卧室电视线路插口处暗中安装摄影机。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的监控画面显示,多名陌生女子进出住处,累计逾80次。吴女士称,影片拍到丈夫与多名按摩女发生性关系,也记录了疑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吴女士于2025年8月向厦门市湖里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希望通过影片证明丈夫存在婚姻过错,争取在财产分割时获得保障。然而,丈夫发现隐藏摄影机后报警,存放影片的原始监控设备遭派出所扣押,法院无法调取原始载体核验。

2026年7月,一审法院判准两人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但不采纳全部监控影片。法院认为,夫妻关系不代表一方可以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卧室属于高度私密空间,未经对方同意秘密拍摄,属于刻意窥视,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即使影片内容属实,也不能以结果的真实性证明取证手段合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法典》也保障自然人的隐私权,私密空间及私密活动不受非法刺探、拍摄或窥视。

案件曝光后,引发网友正反两极讨论。支持吴女士的一方认为,夫妻共同住宅也是她的家,若连直接记录婚姻过错的影片都不能采信,一般人将更难维护自身权益;也有人质疑,隐私权是否不应凌驾于夫妻忠实义务之上。





另一方则认为,结婚不等于放弃隐私权,若只要影片内容真实就容许秘密偷拍,恐怕助长在卧室安装针孔摄影机监视伴侣的行为。此外,原始监控设备缺失,也使影片是否经过剪辑或篡改无法获得核实。

律师建议,婚姻中若涉及出轨或财产转移,可优先保存聊天纪录、转帐凭证、消费纪录及合法取得的录音;若涉及违法行为,可报警并保留警方笔录、出警纪录,也可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切勿在卧室、浴室等私密空间秘密安装摄影机,或将偷拍的私密影片散布给他人。

警方另针对影片中疑似涉及嫖娼的线索展开调查,但因相关行为距调查时已超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六个月追究时效,即使查证属实,也无法再据此作出拘留或罚款等治安处罚。

律师指出,监控影片遭排除,不代表吴女士完全无法主张权利。她仍可在上诉过程中提出其他证据,证明丈夫的婚姻过错及财产转移情况。这起案件也再次凸显婚姻忠实义务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法律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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