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还规定,美国公民在美国之外出生的子女天然拥有美国国籍,除了那些父亲从未在美国定居的孩子。而在美国出生的人是否能自动获得美国公民权,实际上还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1844年的茱莉亚·林奇诉克拉克(Julia Lynch v. Clarke)一案中,纽约衡平法院的法官被要求决定“外国(爱尔兰)父母短暂逗留期间生下”的林奇是不是美国公民时,不是以当时的美国联邦法律或者宪法,而是依据普通法原则判决:所有出生在美国的人都是美国公民,而不论他/她的父母身份如何(但不包括外国大使的子女)。直到此时,出生公民权这个在成文法中并未直接表述的问题才真正通过判例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得到明确的落实。
南方政府和立法机构尤其害怕黑人拥有公民权,从而赢得平等的政治地位。1857年,美国国内关于奴隶制的分歧已经日益白热化,黑奴斯科特诉桑福德 (Dred Scott v. Sandford)要求自由一案正逢其时,成为整个国家政治走向的风向标,有人甚至认为该案是引起美国内战的关键原因之一。最终,主要由南方出身的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判斯科特败诉。在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坦尼(Roger Taney) 撰写的多数意见中,甚至认为即使斯科特是自由的,也不可能成为美国公民,赤裸裸地否定了黑人的公民权。这也反映了158年前美国法律实践中保守势力之强大。
1882年5月6日,美国国会最终通过了臭名昭著的《排华法案》,这是美国历史上针对某一特定种族移民的最严厉限制。已经进入美国的华人可以继续生活,但他们没有资格入籍,并且当他们离开美国之后再回来时,需重新申请并获得批准。法案中还特别禁止华人劳工和矿工进入或返回美国。在这种背景下,陆天先(Look Tin Sing)案(1884)和黄金德(Wong Kim Ark)案(1898)就成了美国司法实践中很有影响的关于第十四修正案的违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