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国家的国体主权(Sovereignty),大概而言有两种模式:君主和共和。君主制国家的主权在于君王家族,共和制国家的主权在于全体民众。全民共和的相对概念是君主王权,不是民主。因此共和(国体主权)与民主(决策程序)又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Apple and Orange,互相之间不存在任何可比性,因果关系和非此即彼的关系。
如前文述,美国的《独立宣言》明确宣告,政府来自于民众,其执政的合法性来源于被统治者的认同;美国的《宪法》开卷明义的第一句就鲜明宣告,美国由全体民众(“We the People”)共同组成,即主权在民。在真正的民主宪政国家,一个政党要成为执政党,一个候选人要成为总统,必须通过一个透明公平的民主选举,得到大多数选民的支持,才具有执政的合法性。
1896 年 5 月 18 日,美国最高法院就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作出7 比 1裁决,确认了“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原则,支持路易斯安那州维持种族隔离公共交通系统。(这个裁决与1857年的Dred Scott v Sandford是公认的最高法院最臭名昭著的两个判决。)当时唯一的反对者是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兰 (John Marshall Harlan)。哈兰大法官的反对意见成为流芳百世的司法名言:“但从宪法来看,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国家不存在优越的、占主导地位的、统治的公民阶级。 这里没有种姓。 我们的宪法没有基于肤色的歧视,既不认知更不容忍将公民划分等级。 在公民权利方面,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奥威尔的《动物农庄》中有条的标语:“所有动物都是平等的,但有些动物更平等” (“All animals are equal, but some animals are more equal than others.”) 。自从1787年以来,美国一直就是《动物农庄》,一方面口口声声说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但是事实上某些州的居民要比其他州的居民“更加平等”。如此荒唐的不公正,何时才能被修正呢?